犯下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的鄭捷今(22)日獲判死刑定讞,成為全國第43位死囚。駁回鄭捷上訴,維持二審死刑原判的最高法院認為,鄭捷手段兇殘、泯滅天良、已無教化可能,最終仍判處鄭捷死刑。最高法院也提出五點維持原判的理由,特別強調,鄭捷犯案情節嚴重,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。
2014年5月21日下午,鄭捷在台北捷運板南線的列車上持刀殺人,一分半的時間內,鄭捷一連殺害解青雲、張正翰、李翠雲、潘碧珠等4人,另造成22人輕重傷。當時殺紅眼的鄭捷被警民聯手制伏後,依然態度凶狠,還說出「殺完人很舒坦」、「事發時若父母在車廂內也照殺」的狂妄之語,令人感受到鄭捷的無情與冷血。
由於鄭捷犯行重大且隨機殺人案深受社會高度關注,一、二審法官均判處鄭捷4個死刑,但鄭捷透過律師提出上訴,最高法院於7日還特別破例提訊鄭捷,讓鄭捷為個人的生死親自到庭陳述,鄭捷則當場宣讀聲明,並對受害家屬道歉。不過,最高法院今日仍裁定駁回上訴,鄭捷死刑定讞。
最高法院所持的理由為:
一、鄭捷為現場被捕的現行犯、罪證明確。
二、鄭捷行兇時沒有《刑法》第19條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得以減免刑責的情況。
三、鄭捷犯案情節嚴重,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。
四、我國仍是有死刑的國家,鄭捷所犯符合《兩公約》所定最嚴重犯罪,情節也達最嚴重程度,判死並無不當。
五、是否廢除死刑為言論自由,應相互尊重,廢死需全國達成共識並經過立法,《兩公約》雖以廢死為目的,但法院仍應依法審判,不能迴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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